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浏览量:2065次 发布日期:2013/9/17 17:17:18 |
植物品种侵权最重可被刑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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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3-3-20 浏览次数:76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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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来源:南方农村报)
近日,国务院公布了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》(下简称“《条例》”)的修改内容,将《条例》中第39条、40条处罚办法进行细化,并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修改后明显加大了对植物品种侵权的处罚力度,最重可被刑事定罪。
《条例》公布于1997年3月20日,同年10月1日施行,至今已有15年。在植物新品种发展迅猛的新形势下,原有侵权处罚面临着无据可依和处罚力度太小等情况,不能有效震慑和制止违法行为。
国务院此次对《条例》中的2条处罚办法进行了细化,如第39条第三款,“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”修改为“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;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,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,根据情节轻重,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而第40条也做了相应的修改,还加上了“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“早就该出了。”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合讲说,以前对植物品种侵权者进行处罚,需要查清其违法所得才能进行处罚,而侵权者的违法所得不好查实,有时还因为没有违法收入而没有处罚。修改后的《条例》在不能查实违法收入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违法情节进行处罚,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根据《刑法》对违法者定罪。
但武合讲认为,第40条关于构成犯罪的行为,应该说明处罚依据、详细处罚条款或是注明参考法律条款,否则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有所疏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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